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廷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42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廷威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
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
證據,除更正、補充如下所述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證據補充「本院112年度聲搜字第817號
搜索票、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
㈠罪名
核被告陳廷威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
㈡接續
被告自民國112年4月20日下午某時起至同年月24日14時許
為警查獲時止,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係於同一持有行為繼續進行中違反前揭規定,應屬犯罪行為之繼續,僅論以一罪。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明知毒品危害國人身心健康,屬法令規範之
違禁物品,竟未經許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所為助長毒品流通,極易滋生其他犯罪,亦影響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殊非可取。兼衡其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種類、數量,再考量其素行不佳(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可參)、
智識程度(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參照)、自陳無業及家庭經濟狀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參照)及
犯後坦承
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四、沒收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
鑑定結果,詳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載,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9日刑理字第1126027741號鑑定書可查,均為違禁物。又盛裝上開第三級毒品之包裝袋、香菸,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與上開查獲之第三級毒品均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
宣告沒收之。至因鑑驗用罄之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併予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
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
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新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 |
| | 驗前總淨重約0.91公克、總餘0.84公克,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微量第三級毒品去甲基愷他命等成分,推估含愷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75公克。 |
| | 驗前淨重0.52公克,餘0.26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去甲基愷他命等成分,純質淨重無法鑑定。 |
| | 驗前總淨重約9.90公克,隨機抽取編號D3鑑定,淨重2.58公克,取1.01公克鑑定用罄,餘1.57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等成分,推估含氯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99公克。 |
| | 驗前總淨重約16.51公克,隨機抽取編號E4鑑定,淨重4公克,取1.02公克鑑定用罄,餘2.98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推估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33公克。 |
| | 驗前總淨重約25.43公克,隨機抽取編號F7鑑定,淨重2.26公克,取0.86公克鑑定用罄,餘1.40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氯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等成分。推估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56公克,含氯甲基卡西酮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25公克,含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27公克。 |
| | 驗前總淨重約11.91公克,隨機抽取G2鑑定,淨重2.44公克,取0.72公克鑑定用罄,餘1.72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微量4-甲基甲基卡西酮等成分。推估含氯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42公克。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4212號
被 告 陳廷威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2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廷威明知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某時許,在新北市板橋區板橋殯儀館停車場,以新臺幣1萬2000元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使用微信暱稱「開心娛樂」之人購得含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成分物品後,即持有之。
嗣經警方於民國112年4月24日14時許,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所核發之
搜索票,至陳廷威位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居所進行搜索,而當場內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
上揭犯罪事實,
訊據被告陳廷威
坦承不諱,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
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112年9月19日刑理字第1126027741號鑑定書各1份在卷
可稽,足認被告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
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達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扣案如附表所示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之物品,均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檢 察 官 劉新耀
附表:
| | |
| | 總淨重0.91公克、總驗餘淨重0.84公克、總驗前純質淨重0.75公克 |
| | 淨重0.52公克、驗餘淨重0.26公克、驗前純質淨重無法鑑定 |
| 含有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綠色包裝咖啡包4包 | 總淨重9.90公克、總驗餘淨重8.89公克、總驗前純質淨重0.99公克 |
| 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星巴克包裝咖啡包4包 | 總淨重16.51公克、總驗餘淨重15.49公克、總驗前純質淨重0.33公克 |
| 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氯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黑色包裝咖啡包10包 | 總淨重25.43公克、總驗餘淨重24.57公克、總驗前純質淨重5.08公克 |
| 含有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微量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彩色包裝咖啡包5包 | 總淨重11.91公克、總驗餘淨重11.19公克、總驗前純質淨重1.42公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