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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7日15時31分許起,假冒為車麗屋客服人員、聯邦銀行人員向林冠伸佯稱公司被駭客入侵,客戶資料外洩,需確認帳戶使用情形、餘額狀況云云,致林冠伸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其中於右列時間至統一超商購買如右列等值之「GASH POINT」線上遊戲點數,並依指示將該等點數之購買序號、密碼拍照傳送,再由同集團不詳成員於同日21時24分31秒至50秒間,先後儲值至附表一編號2之遊戲橘子帳號內帳戶。 | 111年12月17日21時11分購買(同日21時24分31秒儲值)
| 價值1,000元之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 | ⑴告訴人林冠伸於警詢中之指述(偵字29056卷第4至5頁反面)。 ⑵告訴人林冠伸提出之儲值收據、通話紀錄及對話紀錄擷圖(偵字29056卷第11至13頁)。 ⑶遊戲橘子會員帳號之訂單編號資料(偵字29056卷第8頁)。 | 本訴-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3851號、第3852號 |
| | | 111年12月17日21時11分購買(同日21時24分38秒儲值) | 價值5,000元之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 | | |
| | | 111年12月17日21時11分購買(同日21時24分43秒儲值) | 價值5,000元之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 | | |
| | | 111年12月17日21時11分購買(同日21時24分50秒儲值) | 價值5,000元之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7日16時20分許起,假冒車麗屋客服人員、臺北敦南郵局人員向滕熙媛佯稱公司被駭客入侵,客戶資料外洩,需確認帳戶使用情形操作交易測試云云,致滕熙媛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其中於右列時間至統一超商購買如右列等值之「GASH POINT」線上遊戲點數,並依指示將該等點數之購買序號、密碼拍照傳送,再由同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同日17時32分51秒至34分34秒間,經先後儲值至附表一編號1之遊戲橘子帳號內帳戶。 | 111年12月17日17時23分購買(同日17時32分51秒儲值)
| 價值3,000元之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 | ⑴被害人滕熙媛於警詢中之指述(偵字29055卷第4至5頁)。 ⑵被害人滕熙媛提出之儲值收據3張、對話紀錄擷圖(偵字29055卷第20至22頁)。 ⑶遊戲橘子會員帳號之訂單編號資料(偵字29055卷第9至10頁)。 | 本訴-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3851號、第3852號 |
| | | 111年12月17日17時23分購買(同日17時32分59秒) | 價值3,000元之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 | | |
| | | 111年12月17日17時23分購買(同日17時34分34秒) | 價值3,000元之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4日14時59分許起,假冒全家福鞋店客服人員、第一銀行行員對薛瑞瑋佯稱解除錯誤會員級別設定,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薛瑞瑋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附表一編號3之電支帳戶內。 | | | ⑴被害人薛瑞瑋於警詢中之指述(偵字37061卷第6頁至反面)。 ⑵被害人薛瑞瑋提出之通話紀錄、轉帳紀錄翻拍照片(偵字37061卷第10至11頁)。 ⑶一卡通電支帳號0000000000帳戶之開戶及交易資料(偵字37061卷第28至32頁)。 ⑷一卡通電支帳號0000000000相關IP位址查詢資料(偵字37061卷第34頁至反面)。 | 併辦A-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7061號、第43684號、第472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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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4日13時許起,假冒為露天拍賣買家、國泰世華銀行行員向黃昆培佯稱賣場未更新金流服務,需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黃昆培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附表一編號3之電支帳戶內。 | | | ⑴告訴人黃昆培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之指述(偵字37061卷第15頁至反面、易字卷第75至79頁)。 ⑵告訴人黃昆培提出之對話紀錄、轉帳紀錄擷圖(偵字37061卷第23至24頁反面)。 ⑶一卡通電支帳號0000000000帳戶之開戶及交易資料(偵字37061卷第28至32頁)。 ⑷一卡通電支帳號0000000000相關IP位址查詢資料(偵字37061卷第34頁至反面)。 | 併辦A-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7061號、第43684號、第47265號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2日16時54分許起,假冒為誠品網路書店客服人員、富邦銀行行員向黃雯怡佯稱書籍網路訂單及刷卡金額有誤,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云云,致黃雯怡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其中於右列時間先後匯款右列金額至附表一編號4-1❶至❺之蝦皮帳號買家交易產生之虛擬帳戶內。 | | | ⑴被害人黃雯怡於警詢中之指述(偵字43684卷第15至16頁)。 ⑵被害人黃雯怡提出之通話紀錄、轉帳交易紀錄擷圖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字43684卷第17至30頁反面)。 ⑶蝦皮帳號Z0000000000帳戶之開戶及交易資料(偵字43684卷第8至9頁反面)。 | 併辦A-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7061號、第43684號、第472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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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6日18時40分許起,假冒為網路民宿住宿平台客服人員、台新銀行行員向吳麗玲佯稱先前訂單遭駭客入侵導致重複下單,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錯誤云云,致吳麗玲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其中於右列時間先後匯款右列金額至附表一編號5❶至❺之蝦皮帳號買家交易產生之虛擬帳戶內。 | | | ⑴告訴人吳麗玲於警詢中之指述(偵字47265卷第5頁至反面)。 ⑵告訴人吳麗玲提出之通話紀錄翻拍照片、轉帳交易紀錄擷圖及其台新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偵字47265卷第53至59頁)。 ⑶告訴人吳麗玲之台新銀行歷史交易明細表(偵字47265卷第9至13頁)。 ⑷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2年2月10日蝦皮電商字第0230210056S號函及所附蝦皮帳號spplkk97帳戶之匯款交易資料(偵字47265卷第17至25頁反面)。 | 併辦A-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7061號、第43684號、第472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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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7日14時許起,假冒為鈦生利公司客服人員向王美珠佯稱先前消費抽獎獲貴賓會員資格,需繳年費,若要解除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王美珠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其中於右列時間至統一超商購買如右列等值之「GASH POINT」線上遊戲點數,並依指示將該等點數之購買序號、密碼拍照傳送,再由同集團不詳成員於同日17時25分,先後儲值至附表一編號4-2之遊戲橘子帳號內帳戶。 | 111年12月17日17時15分購買(同日17時25分儲值)
| 價值5,000元之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 | ⑴告訴人王美珠於警詢中之指述(偵字59596卷第4至9頁)。 ⑵告訴人王美珠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GASH遊戲點數卡儲值收據、存摺內頁交易記錄影本及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字59596卷第14至31頁)。 ⑶遊戲橘子會員帳號資料(偵字59596卷第10頁) | |
| | | 111年12月17日17時15分購買(同日17時25分儲值) | 價值5,000元之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6日某時許起,利用探探交友軟體與陳金鈴結識,並佯稱可約出來唱歌,惟請假需以點數方式交付保證金云云,致陳金鈴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其中於右列時間至統一超商購買如右列等值之「GASH POINT」線上遊戲點數,並依指示將該等點數之購買序號、密碼拍照傳送,再由同集團不詳成員於同日17時1分1秒至3分46秒間,先後儲值至附表一編號4-2之遊戲橘子帳號內帳戶。 | 111年12月17日16時44分購買(同日17時1分1秒儲值)
| 價值5,000元之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 | ⑴告訴人陳金鈴於警詢中之指述(偵字69671卷第4至5頁)。 ⑵告訴人陳金鈴提出之GASH遊戲點數卡儲值收據、對話紀錄擷圖(偵字69671卷第10、15至17頁)。 ⑶遊戲橘子會員帳號資料(偵字69671卷第11至12頁)。 | |
| | | 111年12月17日16時44分購買(同日17時1分13秒儲值) | 價值5,000元之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 | | |
| | | 111年12月17日16時44分購買(同日17時1分25秒儲值) | 價值5,000元之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 | | |
| | | 111年12月17日16時44分購買(同日17時3分46秒儲值) | 價值5,000元之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5日18時許,利用交友軟體與翁建興結識,並向其佯稱可約出來見面,惟需以預約伴遊方式蹺班外出,先預付伴遊費,事後再退還云云,致翁建興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其中於右列時間至全家便利超商購買如右列等值之「GASH POINT」線上遊戲點數,並依指示將該等點數之購買序號、密碼拍照傳送,再由同集團不詳成員於同日12時27分25秒至13時2分10秒間,先後儲值至附表一編號6-1之遊戲橘子帳號內帳戶。 | 111年12月16日12時21分購買(同日12時27分25秒儲值) | 價值1,000元之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 | ⑴告訴人翁建興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之指述(偵字77577卷第4至5頁、易字卷第75至79頁)。 ⑵告訴人翁建興提出之GASH遊戲點數卡儲值收據、對話紀錄擷圖(偵字77557卷第8、11至12頁)。 ⑶遊戲橘子會員帳號資料(偵字77577卷第9頁)。 | |
| | | 111年12月16日12時52分購買(同日13時1分57秒儲值) | 價值5,000元之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 | | |
| | | 111年12月16日12時52分購買(同日13時2分3秒儲值) | 價值5,000元之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 | | |
| | | 111年12月16日12時52分購買(同日13時2分7秒儲值) | 價值5,000元之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 | | |
| | | 111年12月16日12時52分購買(同日13時2分10秒儲值) | 價值5,000元之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3日17時30分許,透過通訊軟體佯稱出售網路遊戲裝備云云,致莊修豪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其中於右列時間線上刷卡購買如右列等值之「GASH POINT」線上遊戲點數,並依指示將該等點數之購買序號、密碼拍照傳送,再由同集團不詳成員於同日21時42分,儲值至附表一編號7之遊戲橘子帳號內帳戶。 | 111年12月23日21時35分購買(同日21時42分儲值) | 價值10,000元之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 | ⑴告訴人莊修豪於警詢中之指述(偵字40780卷第5頁至反面)。 ⑵告訴人莊修豪提出之GASH遊戲點數卡儲值明細、信用卡刷卡紀錄、對話紀錄擷圖(偵字40780卷第15至25頁) ⑶遊戲橘子會員帳號資料(偵字40780卷第6頁)。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7日17時38分許起,在網路交友聊天室與廖健夆結識,並向其稱視訊時已拍攝其私密照片,若不外流,需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廖健夆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其中於右列時間至全家便利超商購買右列等值之「GASH POINT」線上遊戲點數,並依指示將該等點數之購買序號、密碼拍照傳送,再由同集團不詳成員於同日19時2分34秒,儲值至附表一編號2之遊戲橘子帳號內帳戶。 | 112年12月17日18時42分購買(同日19時2分34秒儲值) | 價值5,000元之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 | ⑴告訴人廖健夆於警詢中之指述(偵字2000卷第6至7頁反面)。 ⑵告訴人廖健夆提出之GASH遊戲點數卡儲值收據、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字2000卷第9至14頁)。 ⑶遊戲橘子會員帳號之訂單編號資料(偵字2000卷第19頁)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6日19時56分許前某時,假冒為花蓮迴音谷民宿網路訂房人員向陳家翎佯稱升級VIP會員,若無需求,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云云,致陳家翎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其中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附表一編號4-3之電支帳戶內。 | | | ⑴告訴人陳家翎於警詢中之指述(偵字3711卷第13至17頁)。 ⑵告訴人陳家翎提出之匯款筆記、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轉帳紀錄、對話紀錄及通話紀錄擷圖(偵字3711卷第123至13頁)。 ⑶電子支付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3711卷第33至41頁)。 ⑷街口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9日街口調字第11208031號函暨所附電支帳戶異動紀錄附件(偵字3711卷第161至167頁)。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6日20時2分許起,假冒為中國信託行員向宋佳倫佯稱可以協助開通蝦皮賣家權限直接以刷卡及轉帳方式直接交易,需先配合操作轉帳云云,致宋家倫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其中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附表一編號4-3之電支帳戶內。 | | | ⑴告訴人宋家倫於警詢中之指述(偵字8148卷第13至15頁)。 ⑵告訴人宋佳倫提出之對話紀錄、網路轉帳交易擷圖(偵字148卷第29至34頁)。 ⑶電子支付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3711卷第33至41頁)。 ⑷街口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9日街口調字第11208031號函暨所附電支帳戶異動紀錄附件(偵字3711卷第161至167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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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 於113年7月13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邱淑貞」之名義,與莊丁進(涉犯詐欺等罪嫌部分,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結識,並進行網路交友,向其佯稱將在臺灣定居,想在臺灣買房子,會將購屋頭期款匯入莊丁進之金融帳戶,匯入後將有金管會人員監管該金融帳戶金流云云,莊丁進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依「邱淑貞」指示與使用附表編號8所示門號註冊認證LINE帳號ID「wh8358」、暱稱「李明漢」之人聯繫,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先後以統一超商賣貨便寄送方式,將其所申辦之右列金融帳戶提款卡寄送「李明漢」,並以LINE告知提款卡密碼。 | | 合作金庫銀行帳戶000-0000******861號之金融卡及密碼(帳號詳卷) | ⑴告訴人莊丁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他字4584卷第117至118頁)。 ⑵告訴人莊丁進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統一超商交貨便收據影本截圖、合庫銀行及富邦銀行帳戶存摺影本各1份(他字4584卷第29至65頁、第122至148頁)。 ⑶LINE帳號「wh8358」之申登人資料查詢結果1份。(他字4584卷第167頁)。 | |
| |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3010號之金融卡及密碼(帳號詳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