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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字第 315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天瑋


選任辯護人  黃正龍律師
            林蔡承律師
            李岳洋律師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86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天瑋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許天瑋與楊承蒲(所犯圖利聚眾賭博部分,另經本院113年度簡字第5251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12年2月間某日至113年5月15日10時1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文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天哥,應予更正)之成年男子提供網址為「cali7777.net、cali5555.net、www.calibet.com)「卡利娛樂城」之賭博網站之代理商帳號「ns3579」及密碼「Aa17888+」予許天瑋,再由許天瑋透過其所使用之電子設備連接網際網路,登入上開賭博網站後取得網站之代理商權限,並負責於網路上利用不詳方式招攬不特定賭客,另亦請楊承蒲招攬賭客馮紀堯,使不特定賭客及馮紀堯加入上開賭博網站會員,賭客得透過電信設備、網際網路連結至上開賭博網站,賭博方法係以百家樂賽事之輸贏為賭博標的,許天瑋及楊承蒲另提供尤紹宇等人之金融機構帳戶供馮紀堯匯入賭資,渠等再與賭客結算輸贏彩金,以此方式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而營利。經警於113年5月15日10時45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14樓許天瑋住處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天瑋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本院訊問程序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馮紀堯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對話紀錄翻拍2幀、「卡利」網站畫面現場翻拍照片30張、馮紀堯保管之帳戶資料、匯款紀錄共5紙在卷可佐,並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可證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㈡被告與另案被告楊承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文哥」之成年男子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自112年2月間某日至113年5月15日10時1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多次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行,依社會通念,客觀上認符合一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於刑法評價上,應論以集合犯之一罪。
 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賺取財物,為牟不法利益,竟擔任賭博網站下游代理商而招攬賭客上網賭博,並與下線賭客對賭,助長大眾投機僥倖風氣,危害社會善良風俗,所為均屬不該;兼衡被告之素行(見本院卷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聚眾賭博之規模、期間,及被告於警詢中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四、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明在卷(見偵卷第53頁背面),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於主文第2項宣告沒收之。
 ㈡另被告於偵查中供稱:這一年的分潤是100萬,沒有固定多少。後來馮還有2、3000多萬的賭資沒有付,所以我沒有拿到分潤等語(見偵卷第54頁)。是被告否認因本案犯行獲取犯罪所得,本案亦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有因本案犯行而獲取犯罪所得,難認被告業已獲得分潤,故就此部分犯罪所得,既尚有疑義,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自無從諭知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但書、第3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何國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溫家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項目
數量
1
電腦(含主機、螢幕、滑鼠、鍵盤)
1台
2
IPHONE 15手機
1支
3
IPHONE 15 PRO手機
1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