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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字第 48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金合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3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用之法條,除補充、更正如下所述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6-7行「於該保護令有效期間內」補充為「詎於其知悉本案保護令內容後,於保護令有效期間內」。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9行「對甲○○咆嘯」更正並補充為「對甲○○咆哮、持寶特瓶作勢丟擲甲○○」。
 ㈢犯罪事實欄一第11行「以此方式對甲○○為精神上不法之侵害」補充為「以此方式對甲○○為身體、精神上不法之侵害」。
 ㈣證據補充「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保護令執行表、家庭暴力相對人約制查訪表」。
二、科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乙○○與被害人甲○○前為配偶關係,被告明知法院保護令之內容及效力,竟漠視保護令所表彰之國家公權力及對被害人保護之作用,對被害人為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顯見其法治觀念薄弱,應予非難。兼衡其前有違反保護令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詎仍不知悔悟,再犯本案違反保護令罪,應予嚴懲。再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被害人所生危害程度、並審酌被告之智識程度(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參照)、自陳之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偵訊筆錄參照),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璿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378號
  被   告 乙○○ 男 4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係甲○○之前夫,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義之家庭成員關係。乙○○前因對甲○○實施家庭暴力行為,明知其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民國112年6月19日核發112年度家護字第172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令其不得對甲○○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脅迫及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詎於該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之112年12月27日8時50分許,基於違反上開保護令之犯意,在甲○○位於新北市板橋區縣○○道0段00巷0弄00號5樓之居所,因與甲○○發生口角衝突後,對甲○○咆嘯並將上開居處之家具推往甲○○身上(傷害部分,未據告訴),以此方式對甲○○為精神上不法之侵害,而違反前開保護令裁定。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甲○○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112年度家護字第172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現場錄影畫面截圖2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檢 察 官 陳璿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