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簡字第6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源
劉榮煌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
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記載之主文第一項「
犯罪所得新臺幣二萬五千元」應更正為「犯罪所得新臺幣二萬零五百元」。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
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
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部分業已敘明被告陳明源之犯罪所得為新臺幣(下同)2萬500元,並有被告陳明源、劉榮煌於警詢及
偵查中之供述及卷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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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證,原判決主文之記載顯係誤載,
揆諸前開說明,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俞兆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楊媗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