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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401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訴訟參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16號
聲  請  人  李靖淑  (年籍詳卷)
代  理  人  黃碧芬律師
            林明煌律師
被      告  許俊傑



選任辯護人  鄭成東律師
            王展星律師
            陳建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被訴殺人等案件(113年度國審軍重訴字第1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李靖淑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俊傑因涉犯殺人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案號:113年度軍偵字第74號),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2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本案被害人劉禾鈺因已死亡,無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聲請人李靖淑為被害人之母,為瞭解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時向法院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刑法第271條第1項所定之罪,犯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被害人死亡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2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殺人等罪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3年度國審軍重訴字第1號案件審理中。被告所涉之罪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2款所定之罪,且被害人已死亡,而聲請人為被害人之母,有被害人之個人戶籍資料、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經核與前開聲請訴訟參與之主體適格要件相符。復經本院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並斟酌上揭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聲請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梁世樺
                  
                  法 官 鄧煜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秀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