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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44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轉介修復式司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5號
聲 請 人
即
自訴人
鄞文華
自訴
代理人
劉秋明
律師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鄞文瑞
上列
聲請
人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2年度自字第31號),聲請轉介
修復式司法
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轉介
適
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4第1項之要件,且經評估,認為適當,爰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簡方毅
上列
正本
證明與
原本
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書記官 黃馨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