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458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5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智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已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判決書附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各項犯罪均為引誘少年製造、被拍攝性影像犯行,其動機、緣由、手段、犯罪類型之同質性甚高,且被害人同一,2次行為均在同一日所犯,其2項犯行間之責任非難重複性程度較高,於定刑上有較大之減讓空間等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又本件僅有2項宣告刑合併定刑,定應執行刑所得酌量之因素甚為單純,減讓幅度亦屬明確,顯無再另行徵詢受刑人個人意見之必要,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