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474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莊宗祐
古健琳律師
上列
聲請人即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328號),聲請
具保停止
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莊宗祐業已坦承
犯行,雖犯罪嫌疑重大,惟被告於受羈押前,並無行蹤不明、難以聯絡之情,且被告於境外並無資產,亦無事證可
堪認定被告有逃亡或逃亡
之虞之事證與跡象,況被告業已坦承犯罪,且曾表明願積極配合檢警偵辦之意願,亦無另行湮滅、
偽造、
變造證據或
勾串共犯或
證人之動機與必要,而被告於本件遭查獲後即未再有繼續從事詐欺取財行為,足
堪認被告已無再犯同樣種類犯罪之可能,故被告
縱有羈押之原因,惟無續予羈押之必要,為此聲請
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故裁定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起羈押,惟本案於113年12月25日
宣示辯論終結,本院並於同日裁定被告具保新臺幣5萬元後,被告
已具保在外,是
聲請人本件具保之聲請已失所依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游涵歆
法 官 劉芳菁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十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李翰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