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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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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474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74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莊宗祐



選任辯護人  郭緯中律師
            古健琳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32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宗祐業已坦承犯行,雖犯罪嫌疑重大,惟被告於受羈押前,並無行蹤不明、難以聯絡之情,且被告於境外並無資產,亦無事證可認定被告有逃亡或逃亡之虞之事證與跡象,況被告業已坦承犯罪,且曾表明願積極配合檢警偵辦之意願,亦無另行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勾串共犯證人之動機與必要,而被告於本件遭查獲後即未再有繼續從事詐欺取財行為,足堪認被告已無再犯同樣種類犯罪之可能,故被告縱有羈押之原因,惟無續予羈押之必要,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故裁定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起羈押,惟本案於113年12月25日宣示辯論終結,本院並於同日裁定被告具保新臺幣5萬元後,被告已具保在外,是聲請人本件具保之聲請已失所依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游涵歆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翰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