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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477 號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博裕
上列 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聲請人聲請在 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博裕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於民國109年8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038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黃博裕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展庚 書記官 吳庭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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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