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4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智丞
(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
上列
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
聲請人聲請
假釋中交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游智丞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本院合計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翠珊
書記官 劉德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