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4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杜棟樑
上列
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杜棟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分別判處
有期徒刑確定,
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共1年1月,於民國112年4月5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28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認受刑人杜棟樑業經法務部核准
假釋,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昱志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十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張至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