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48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杜棟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棟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杜棟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共1年1月,於民國112年4月5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28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認受刑人杜棟樑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昱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至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