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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48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人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人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人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㈠經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0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經本院103年度審訴字第447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8月,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946號上訴駁回確定,上開2案件由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5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㈡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97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共2罪)、7年8月(共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經臺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107號、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330號上訴駁回確定,又經本院104年度簡字第391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2案件由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8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確定;上開㈠至㈡接續執行,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12年(原聲請意旨有所漏載,應予補充),於民國104年2月4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案號:104年度簡字第3918號),及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0874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家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