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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48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亨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亨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亨利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合計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於民國106年9月4日送監執行(入監前已執畢3月;刑後尚須執行罰金易服勞役20日),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翠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德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