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4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永發
上列
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林永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判合計
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於民國105年10月4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而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27號),爰聲請於受刑人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十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