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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49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秀彥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桃園&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秀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受刑人林秀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7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8年10月20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㈠販賣及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5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16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㈡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8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㈠㈡案,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50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097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參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許品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怡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