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4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金蔴
上列
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周金蔴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13年確定,於民國103年6月27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30日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092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認受刑人周金蔴業經法務部核准
假釋,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十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