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4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伯宇
上列
聲請人因
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付
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陳伯宇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於民國109年6月11日(
按聲請疏漏載11日)送監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08791號函
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薛巧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十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