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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53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朱却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朱却所犯如附表所示之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朱却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據該院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47年度台抗字第2號判例意旨參照);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各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各法院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最早判決確定者,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048號判決,而附表各罪確皆是受刑人於該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1年9月14日)以前所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73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拘役105日確定,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6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拘役160日),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加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原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拘役115日),此外,復不得逾刑法第51條第6款但書所規定拘役120日之上限。爰依上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審酌各罪間之犯罪情節、行為動機、行為態樣、危害情況、侵害法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固已執行完畢,有上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依上開說明,仍得依法聲請定應執行刑,已執行之部分,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王榆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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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陳朱却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40日
(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
(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拘役50日
(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10/23
110/10/31
110/11/06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98、8751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98、8751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速偵字第143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048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048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155號
判決日期
111/08/04
111/08/04
111/08/11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048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048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15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09/14
111/09/14
111/09/2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737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737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414號
112年執更字第991號
編號1~5已更定應執行拘役105日
(已執畢)

受刑人陳朱却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詐欺
竊盜
宣告刑
拘役10日
(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拘役20日
(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拘役10日
(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01/31
110/07/10
111/09/02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121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19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54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582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553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932號
判決日期
111/09/01
111/12/29
112/10/17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582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553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93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1/06
111/12/29
112/11/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48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41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27號
112年執更字第991號
編號1~5已更定應執行拘役105日
(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