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5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林姿瑀
被 告 李書羽
上列
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姿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上列具保人林姿瑀因
受刑人即被告李書羽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刑字第00000000號),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
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
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 項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
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 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於該案判決確定後,經新北地檢署
檢察官通知具保人於112年8月2日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7743號),屆期被告未依時到案執行,經新北地檢署
檢察官按址
拘提無著
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份、新北地檢署112年7月12日新北檢貞(壬112執7743號)字通知函、同署
送達證書3份、
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2份、具保人及受刑人戶籍資料各1份附卷
可稽,且受刑人
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
一節,亦經本院
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
足憑。是受刑人顯於執行時逃匿,
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