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再字第6號
聲 請 人 曾愉涵
上列
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對於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004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
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愉涵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逾期未補正或釋明者,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
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
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曾愉涵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對於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004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
再審,然其提出之刑事
再審聲請狀並未附具上開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本件聲請自屬違背法律上程式,惟尚得
補正,爰依前揭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正原判決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而同時請求法院調取,如逾期未予
補正,即駁回
再審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王筱維
法 官 賴昱志
書記官 張至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