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自字第28號
自 訴 人 康暻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郭華竣
上列
自訴人因被告
偽造文書等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按被告之人數提出自訴狀繕本。 理 由
一、按自訴狀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刑事訴訟法第320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
起訴或其他
訴訟行為,於
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6項亦有明文,並為
自訴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所
準用。
二、
經查,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並未按被告之人數提出自訴狀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320條第4項之規定不符,故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顯有欠缺,惟其情形尚可補正,爰裁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273條第6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