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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14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林冠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連偵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7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具保人即被告甲○○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7萬元,復由被告於民國113年1月9日出具現金保證(刑字第00000000號)後,將被告釋放,該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連偵字第47號),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146號受理(下稱本案)等情,有被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及上述案號起訴書在卷足憑(見113年度少連偵字第47號卷第173頁正、背面、第174頁,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522號卷<下稱本院審訴卷>第11-15頁)。
(二)茲本院依被告住所即新北市○○區○路○街00巷0號7樓傳喚拘提被告,被告均未到庭應訊等情,有本院113年8月20日準備程序傳票及該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13年9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拘票及拘提未著報告書(被告住所)在卷可考(見本院審訴卷第59、75-77、101-103、109-113頁)。此外,被告業於113年8月2日搭機出境至柬埔寨,今尚未入境一情,有被告之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在卷可稽,足見被告確已畏罪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將被告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