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明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67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
陳建明於民國110年9月1日至112年4月17日間任職於告訴人小伍專業淨水科技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之2,下稱告訴人公司)。詎被告於112年3月4日至112年3月17日間之某時許,在上址公司內,基於妨害電腦使用之犯意,無故將其以不詳方式知悉之監視器密碼輸入監視器主機後,回放112年3月4日1時32分許之監視錄影畫面,並以其所持用之手機翻拍監視錄影畫面,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公司。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嫌及同法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嫌等語。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檢察官以涉犯刑法第358條及第359條之罪嫌提起公訴,依同法第363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業已和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見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48號卷第77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施建榮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