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22號
原 告 曹冬嬌
被 告 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瑞雯
陳麒文
王春子
王明宗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
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本案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辯論終結,並於113年9月25日宣判,尚無
當事人提起上訴
等情,有本院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113年6月26日審判筆錄列印本
可證。原告於113年9月24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顯然不符合前述規定,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林琮欽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2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