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36號
原 告 何嘉章
被 告 林語彤
劉郁雯
明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易字第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何嘉章對被告林語彤、劉郁雯、明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本院113年度金易字第24號案件,被告林語彤、劉郁雯、明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非本案被告,且非本案所認定之共犯,被告林語彤、劉郁雯、明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自非屬於本案中依民法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原告對被告林語彤、劉郁雯、明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駁回之。另原告對被告吳思瑩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院另以
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游涵歆
法 官 劉芳菁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游曉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