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附民字第 14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侵占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46號
原      告  億德興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王永茂律師
被      告  周伯勳
            王婉瑾


            洪稚厤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訴字第239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周伯勳、王婉瑾被訴侵占等案件,經原告億德興業有限公司對被告周伯勳、王婉瑾及洪稚厤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