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陳湘霖
被 告 澎富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瑞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50號過失
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蔡瑞富被訴過失
重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250號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陳湘霖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
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
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昭筠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