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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金訴字第 122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2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金水
            廖佳恩
選任辯護人  李孟聰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04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年○月○○○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原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亦於同日制定公布,並均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新舊法律之比較用關係複雜,尚待釐清,為求法律適用之謹慎正確,及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避免當事人之訴訟勞費,本院認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何燕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