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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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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金訴字第 179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7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家盛



選任辯護人  劉彥麟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丁家盛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丁家盛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於113年11月20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記載「上訴理由容後提出」,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園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孟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