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金訴字第17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家盛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
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
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
上訴人即被告丁家盛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
嗣於113年11月20日提起上訴,惟其
上訴狀僅記載「上訴理由容後提出」,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
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園舒
書記官 莊孟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