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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金訴字第 27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27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乙婕



選任辯護人  李建廷律師
            陳怡君律師
被      告  林宏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4718、51614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59286、59288、60878、61852、62297、79961號、113年度偵字第2610、11401、11402號),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黃乙婕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
二、林宏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黃乙婕、林宏洋雖然不是詐欺取財共同正犯,亦無幫助他人犯罪之直接故意,但依其等智識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知悉金融機構帳戶資料為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且可預見倘依他人指示提供帳戶,恐成為犯罪之一環而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致使被害人因此受騙致發生財產受損之結果,並得以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黃乙婕、林宏洋分別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黃乙婕於民國112年5月14日13時3分在7-11千歲門市(址設新北市○○區○○街00○00號),將其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黃乙婕中信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黃乙婕台新帳戶)、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黃乙婕郵局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下稱黃乙婕玉山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供予本案詐欺集團;林宏洋則於112年5月16日20時15分,在臺北捷運板橋站,將其名下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林宏洋臺銀帳戶)、安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林宏洋安泰帳戶)、連線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林宏洋連線帳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林宏洋富邦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供予本案詐欺集團。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以附表所示方式對嚴國華、莊銘軒、游藝綾、羅安庭、鄭辰宇、胡誌軒、詹皓評、陳云慈、葉建郎、蕭晢航分別施用詐術,使其等陷於錯誤,分別轉帳至附表所示帳戶,提領殆盡,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黃乙婕、林宏洋之供述。 
(二)證人即被害人嚴國華、莊銘軒、游藝綾、羅安庭、鄭辰宇、胡誌軒、詹皓評、陳云慈、葉建郎、蕭晢航於警詢之證述。
(三)黃乙婕中信帳戶、黃乙婕台新帳戶、黃乙婕郵局帳戶、黃乙婕玉山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四)林宏洋臺銀帳戶、林宏洋安泰帳戶、林宏洋連線帳戶、林宏洋富邦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五)被害人嚴國華、莊銘軒、游藝綾、羅安庭、鄭辰宇、胡誌軒、詹皓評、陳云慈、葉建郎、蕭晢航遭詐騙之通聯紀錄及轉帳金流資料。
三、論罪科刑
(一)被告黃乙婕、林宏洋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增訂第15條之1及第15條之2條文,並修正第16條條文,業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而被告黃乙婕、林宏洋行為當時尚無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第15條之2,依罪刑法定原則,不得論以該兩條所定之罪。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減輕其刑之要件規定較為嚴格,經比較後應一體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之規定。
(二)核被告黃乙婕、林宏洋提供帳戶予他人供其詐騙附表所示被害人所為,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被告黃乙婕、林宏洋分別以單一提供帳戶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9286、59288、60878、61852、62297、79961號、113年度偵字第2610、11401、11402號併辦意旨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因與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又被告黃乙婕、林宏洋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各正犯之刑減輕之;且被告黃乙婕、林宏洋於本院審理時,就本件洗錢犯行已坦白承認,皆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遞減輕其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黃乙婕、林宏洋輕率提供帳戶予他人,實為當今社會層出不窮之詐財事件所以發生之根源,造成社會互信受損,影響層面甚大,且亦因被告黃乙婕、林宏洋提供帳戶,致使執法人員不易追查本案詐欺正犯之真實身分,助長詐騙犯罪,所為實屬不該。被告黃乙婕、林宏洋雖非基於直接故意而為本件犯行,但仍有不確定故意,其所為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再被告黃乙婕、林宏洋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非無悔意。兼衡被告黃乙婕、林宏洋各別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前皆無科刑紀錄之素行,及被告黃乙婕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服務業、月收入新臺幣(下同)2萬9000元之生活狀況,被告林宏洋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金融業、月收入4萬5000元、需扶養父母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黃乙婕、林宏洋前皆無任何犯罪科刑紀錄,自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被告黃乙婕、林宏洋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均坦承犯行,且被告黃乙婕與到庭之被害人葉建郎、陳云慈、蕭晢航調解成立,被告林宏洋則與到庭之被害人嚴國華調解成立,並均履行完畢。則被告黃乙婕、林宏洋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諒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被告黃乙婕、林宏洋所處之刑,皆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均宣告緩刑2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旭華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旭華、周欣蓓、劉文瀚移送併辦,檢察官鄭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受款帳戶、入帳時間、金額
1
嚴國華
自112年5月16日16時32分起,佯稱台灣大車隊設定錯誤,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云云
林宏洋臺銀帳戶
⑴112年5月16日17時52分
 4萬9985元
⑵112年5月16日18時
 2萬8971元
⑶112年5月16日19時17分
 1萬9023元
2
莊銘軒
自112年5月16日17時43分起,佯稱威秀影城設定錯誤,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云云
黃乙婕郵局帳戶
⑴112年5月16日18時1分
 4萬9967元
⑵112年5月16日18時3分
 4萬9968元
⑶112年5月16日18時25分
 2萬9967元
⑷112年5月16日19時4分
 2萬0985元
黃乙婕中信帳戶
⑴112年5月16日19時3分
 2萬9985元
⑵112年5月16日19時12分
 1萬9000元
林宏洋臺銀帳戶
  112年5月16日19時1分
  2萬9985元
3
游藝綾
自112年5月16日15時起,佯稱車庫娛樂設定錯誤,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云云
林宏洋臺銀帳戶
  112年5月16日19時49分
  2萬3123元
黃乙婕中信帳戶
⑴112年5月16日20時
  9989元
⑵112年5月16日20時2分
  3123元
⑶112年5月16日20時5分
  6123元
4
羅安庭
自112年5月16日19時13分起,佯稱生活市集遭駭客入侵,需操作網路銀行轉帳至指定帳戶凍結云云
林宏洋連線帳戶
  112年5月16日17時13分
  4萬9987元   
5
鄭辰宇
自112年5月16日15時58分起,佯稱生活市集遭駭客入侵,需操作網路銀行轉帳至指定帳戶保管云云
林宏洋安泰帳戶
⑴112年5月16日17時53分
  4萬9988元
⑵112年5月16日17時54分
  2萬3025元
⑶112年5月16日18時35分
  1萬2002元
林宏洋連線帳戶
  112年5月16日18時33分
  4萬1001元
6
胡誌軒
自112年5月16日17時7分起,佯稱生活市集遭駭客入侵,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云云
林宏洋安泰帳戶
⑴112年5月16日17時57分
  1萬9224元
⑵112年5月16日18時3分
  1萬5985元
7
詹皓評
自112年5月16日19時20分起,佯稱威秀影城遭駭客入侵,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云云
林宏洋富邦帳戶
  112年5月16日20時17分
  2萬2034元
8
陳云慈
自112年5月16日19時23分起,佯稱台灣大車隊設定錯誤,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云云
黃乙婕中信帳戶
  112年5月16日20時1分
  4萬9985元
9
葉建郎
自112年5月16日19時起,佯稱台灣大車隊設定錯誤,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云云
黃乙婕玉山帳戶
  112年5月16日19時51分
  14萬9987元
10
蕭晢航
自112年5月16日20時起,佯稱台灣大車隊設定錯誤,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云云
黃乙婕台新帳戶
⑴112年5月16日22時34分
  2萬9989元
⑵112年5月16日22時38分
  2萬9989元
⑶112年5月16日22時40分
  2萬5301元
⑷112年5月16日22時41分
  1萬5088元
⑸112年5月16日22時43分
  1萬0787元
⑹112年5月16日22時45分
  8078元
⑺112年5月16日22時51分
  6087元
⑻112年5月16日22時53分
  4023元
⑼112年5月16日22時54分
  32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