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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金訴字第 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孟帆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4166、4167、4168、4169、4170、4171、4172,112年度偵字第45364號)及移送併辦(第一次移送併辦案號:112年度偵字第64734號;第二次移送併辦案號:112年度偵字第72503、770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孟帆可預見如將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提供不相識之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利用該帳戶作為詐欺取財時指示受詐騙者匯款及行騙之人提款之工具,且受詐騙者匯入款項遭提領後,即遮斷資金流動軌跡,達到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目的,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附表一所示時地,將附表一所示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供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揭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所示詐騙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匯入前揭帳戶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同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
二、被告死亡者,法院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謝孟帆已於民國113年1月21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之個人除戶資料及個人基本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件既因被告死亡而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則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即112年度偵字第64734號及112年度偵字第72503、77016號),本院無從併予審判,自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開源偵查起訴,檢察官黃筵銘移送併辦,由檢察官張勝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游涵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地點
帳戶
1
不詳
不詳
被告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575帳戶)
2
不詳
不詳
被告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677帳戶)
附表二:
編號
告訴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偵查案號
移送警局
1
告訴人李財立
111年11月4日某時許
假投資
111年12月2日13時05分許
5萬元
中信575帳戶
112年度偵緝字第4166號(原112年度偵字第26910號)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2
被害人黃柏翰
000年0月間某日
假投資
111年12月5日13時33分許
10萬3,630元
中信575帳戶
112年度偵緝字第4167號(原112年度偵字第31621號)
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
3
被害人陳冠伯
111年12月21日9時許
假投資
111年12月5日9時2分許
10萬元
111年12月5日9時3分許
9萬元
中信575帳戶
112年度偵緝字第4168號(原112年度偵字第33433號)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
4
被害人賈玉鳳
111年11月22日某時許
假投資
111年12月5日10時16分許
20萬元
中信575帳戶
112年度偵緝字第4169號(原112年度偵字第37018號)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5
告訴人吳亭蓉
111年11月14日某時許
假投資
111年12月2日14時03分許
3萬元
111年12月2日14時31分許
3萬元
中信575帳戶
112年度偵緝字第4170號(原112年度偵字第40111號)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
6
告訴人林宥篆
111年11月28日某時許
假投資
111年12月1日9時37分許
4萬8,000元
中信677帳戶
112年度偵緝字第4171號(原112年度偵字第40795號)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
7
被害人陳弘家
111年9月23日某時許
假投資
111年12月02日13時21分許
5萬元
111年12月02日13時23分許
5萬元
111年12月02日13時27分許
5萬元
111年12月02日13時29分許
5萬元
111年12月02日13時33分許
3萬元
中信575帳戶
112年度偵緝字第4172號(原112年度偵字第41928號)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8
告訴人楊丞平
000年00月間某日
假投資
111年12月5日9時44分許
5萬5,000元
中信575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45364號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