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附民字第1047號
原 告 林玉梅
被 告 董清源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20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就刑事訴訟
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
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董清源涉嫌詐欺等案件之
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920號刑事判決諭知管轄錯誤,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揆諸前開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併為同一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何燕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