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附民字第1348號
原 告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郭倍宏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25號),經原告提起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
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所涉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25號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開
刑事案件關於被告涉
犯行使
偽造私文書、背信犯行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被告無罪,然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
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林翠珊
法 官 呂子平
書記官 吳庭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