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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附民字第 160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601號
原 告 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源章
訴訟代理人
李鴻維
律師
被 告 林朝鑫
上列被告林朝鑫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陳安信
法 官 黃園舒
上列
正本
證明與
原本
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書記官 莊孟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