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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附民字第 161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610號
原 告 許羽沛
被 告 李富雄
蔡建國
上列被告因
詐欺
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252號),經原告許羽沛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梁世樺
法 官 鄧煜祥
上列
正本
證明與
原本
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書記官 蘇秀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7 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