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附民字第2651號
原 告 盛炘垚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劉彥佑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劉彥佑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且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指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以請求回復其損害之程序,故提起是項訴訟須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且須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部分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附字第7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意旨
參照),是參照前開條文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可知,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應以本案之刑事
訴訟繫屬於法院為前提,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前段揭明:「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等語益明。倘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非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其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法院自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
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以被告涉犯背信等罪嫌,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然斯時被告並無刑事案件繫屬本院一節,有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刑事科分案室「刑事科查無」之戳章在卷可佐,足認原告提起上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被告並無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而無相關刑事訴訟程序存在。依照上開說明,該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無從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之訴。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莊婷羽
法 官 王玲櫻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
書記官 陳菁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