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附民字第2687號
原 告 極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高國峻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易字第1308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88條前段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於刑事訴訟第二審辯論終結後,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參最高法院113年度台附字第3號刑事判決意旨)。二、經查,被告高國峻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8643號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1308號受理,並於民國113年1月26日宣判,且於同年3月13日確定
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惟原告
極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上述刑事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已不存在後之113年12月18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不符法定程式,其起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
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建榮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