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附民字第326號
原 告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吳惠茹
被 告 陳威憲
上列被告陳威憲因違反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被告李柏霖、李坤明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將由本院待被告李柏霖、李坤明部分另為刑事判決後,再依法處理,
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施函妤
法 官 粘凱庭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