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附民字第347號
原 告 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進文
陳國華律師
被 告 魏金源
強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湯永郎
上列被告等人均因
侵占案件(本院113 年度易字第1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王筱維
法 官 賴昱志
書記官 張至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