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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附民字第 38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85號
原      告  林宥篆

被      告  謝孟帆(已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謝孟帆因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緝字第4166、4167、4168、4169、4170、4171、4172,112年度偵字第45364號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民國113年1月21日死亡,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4號判決本件公訴不受理依上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游涵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