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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附民字第 56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569號
原      告  馬幽梅
被      告  羅惠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3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四、被告羅惠琪因提供帳戶資料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而涉犯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等罪嫌(下稱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依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與其犯罪相關之被害人、告訴人僅為附表所列之人,並不包括原告。因原告並非被告羅惠琪涉犯本案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則原告對被告羅惠琪之損害賠償請求,揆諸前開說明,不得附帶於本件刑事訴訟程序提起之,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爰併予駁回。
五、至於原告對呂建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呂建昌現仍通緝中,而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盈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承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地點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證據
1
游美玉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3月16日起以LINE向游美玉謊稱可加入投資平台儲值,並投資獲利云云,致游美玉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匯款匯入本案台新銀行帳戶。
112年4月25日14時2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松山郵局。
17萬元
 
①告訴人游美玉112年5月25日警詢(偵字第62867號卷第45-47頁)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字第62867號卷第61頁)
③被告羅惠琪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2518號卷第31-34頁)  
2
謝淑敏(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2月初起以LINE向謝淑敏謊稱可加入投資網站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謝淑敏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匯款匯入本案台新銀行帳戶。
112年4月26日14時42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2時0分,應予更正),在彰化縣○○市○○路0號玉山銀行彰化分行。
68萬1,522元
①被害人謝淑敏112年5月21日警詢(偵字第60283號卷第25-27頁)
②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偵字第60283號卷第31頁)
③被害人謝淑敏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偵字第60283號卷第33-42頁)
④被告羅惠琪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2518號卷第31-34頁)  
3
詹佳英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2月間起以LINE向詹佳英謊稱可加入投資網站儲值,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詹佳英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匯款匯入本案台新銀行帳戶。
112年4月26日12時39分許,在基隆市○○區○○路00號基隆南榮郵局。
20萬元
①被害人詹佳英112年6月14日警詢(偵字第72318號卷第11-13頁)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字第72318號卷第25頁)
③被害人詹佳英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偵字第72318號卷第59-83頁)
④被告羅惠琪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2518號卷第31-34頁)  
4
陳淑女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2月初起以LINE向陳淑女謊稱可加入投資網站儲值,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陳淑女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匯款匯入本案台新銀行帳戶。
112年4月26日12時52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2時47分,應予更正),在桃園市○○區○○路000號新光銀行中壢分行。
50萬元
①被害人陳淑女112年5月25日警詢(偵字第73868號卷第25-29頁)
②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偵字第73868號卷第93頁)
③被害人陳淑女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偵字第73868號卷第95-169頁) 
④被告羅惠琪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2518號卷第31-34頁) 
5
鍾梅英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2月初起以LINE向鍾梅英謊稱可加入投資網站儲值,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鍾梅英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匯款匯入本案台新銀行帳戶。
112年4月27日10時29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時34分,應予更正),在桃園市○○區○○路000號新光銀行中壢分行。
26萬元
①告訴人鍾梅英112年5月7日警詢(偵字第59827號卷第23-25頁)
②台新銀行存入憑證截圖照片(偵字第59827號卷第71頁)
③告訴人鍾梅英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偵字第59827號卷第67-72頁)
④被告羅惠琪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2518號卷第31-34頁) 
6
胡婕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4月11日起以LINE向胡婕謊稱可加入投資網站儲值,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胡婕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匯款匯入本案台新銀行帳戶。
112年4月28日10時1分許(起訴書誤載為9時47分,應予更正),在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西松分行。
115萬元
①被害人胡婕112年5月25日警詢(偵字第77373號卷第7-9頁)
②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偵字第77373號卷第52頁)
③被害人胡婕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偵字第77373號卷第29-48頁)
④被告羅惠琪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2518號卷第31-34頁)  
7
陳能永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3月20日起以LINE向陳能永謊稱可加入投資網站儲值,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陳能永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匯款匯入本案台新銀行帳戶。
112年4月28日12時11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0時0分,應予更正),在新北市○○區○○路000號聯邦銀行板橋分行。
40萬元
①告訴人陳能永112年5月24日警詢(偵字第60898號卷第9-10頁)
②聯邦銀行匯款憑證(偵字第60898號卷第19頁)
③告訴人陳能永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譯文(偵字第60898號卷第21-34頁)
④被告羅惠琪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2518號卷第31-34頁)  
8
林禹彤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1月間起以LINE向林禹彤謊稱可加入投資網站,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林禹彤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匯款匯入本案台新銀行帳戶。
112年4月28日12時1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兆豐銀行世貿分行。
38萬9,459元

①告訴人林禹彤112年5月11日警詢(偵字第52518號卷第35-39頁)
②兆豐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偵字第52518號卷第79頁)
③告訴人林禹彤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偵字第52518號卷第62-81頁) 
④羅惠琪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2518號卷第31-34頁)



9
林俊良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3月初起以LINE向林俊良謊稱可加入投資網站,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林俊良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匯款匯入本案台新銀行帳戶。
①112年4月27日9時12分許
②112年4月28日9時35分許
③112年4月28日9時38分許 
在不詳地點進行網路銀行匯款。
①10萬元
②10萬元
③10萬元

①告訴人林俊良112年7月20日警詢(偵字第80147 號卷第17-23頁)
②告訴人林俊良提供之轉帳截圖照片(偵字第80147號卷第27-29頁)
③被告羅惠琪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2518號卷第31-34頁)  
10
蘇芬貞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2月15日起以LINE向蘇芬貞謊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蘇芬貞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匯款匯入本案台新銀行帳戶。
112年4月27日8時54分許,在不詳地點進行網路銀行匯款。
200萬
①被害人蘇芬貞112年5月31日警詢(偵字第6117號卷第378反面-381頁)
②被害人蘇芬貞提供之存款交易明細(本院卷一第541頁)
③被害人蘇芬貞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本院卷一第343頁)
④被告羅惠琪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2518號卷第31-34頁)
11
楊淑雅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2月27日起以LINE向楊淑雅謊稱可加入投資網站,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楊淑雅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匯款匯入本案台新銀行帳戶。
112年4月25日12時18分許,在臺中市○○區○○區○路00○0號玉山銀行中工分行。
20萬元
①告訴人楊淑雅112年5月16警詢(偵字第15668號卷第6-8頁)
②玉山銀行國款申請書(偵字第15668號卷第24頁)
③被告羅惠琪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2518號卷第31-3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