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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附民字第 69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698號
原      告  蘇桂英
被      告  陳建竣
            聯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0樓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德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易字第40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證據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0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白承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