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交訴字第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雅娟
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
適宜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沈威宏
法 官 陳志峯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