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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侵附民字第 1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侵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AD000-A113308
被      告  馮淇泰



            湯之島足體養生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金生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4年度侵易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本院114年度侵易字第1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AD000-A113308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鄭芝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怡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