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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單禁沒字第 53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進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49600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枝壹支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進生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9600號為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9896號駁回再議確定,惟扣案之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枝(名稱「穿雲箭」)1支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進生經警報告指稱於民國113年9月6日6時55分許查獲其非法持有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枝(名稱「穿雲箭」)1支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9600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9896號駁回再議確定,此有上開案件卷宗可稽;而前開扣案之「穿雲箭」1支經送鑑定結果,認係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枝,由金屬擊發機構及已貫通之金屬槍管組合而成,擊發功能正常,以打擊底火(藥)引爆槍管內火藥為發射動力,用以發射彈丸使用,認具殺傷力,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份在卷可考(見偵卷第61頁);該槍枝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列物品,為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之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楊筑婷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