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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單禁沒字第 60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沒字第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淨重肆點壹玖玖伍公克,驗餘淨重肆點壹玖伍伍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建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59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已於民國114年7月1日期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淨重4.1995公克,驗餘淨重4.1955公克),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且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其於112年4月14日某時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於同年月16日為警查獲),經新北地檢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598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已於114年7月1日期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全案卷證無訛。而查扣之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淨重4.1995公克,驗餘淨重4.1955公克),經檢出確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5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足憑,復有該查獲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供佐,是上開扣案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認屬違禁物。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觀全情尚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必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