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政旻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1326號),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貳肆貳公克
,含外包裝袋壹個)
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郭政旻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326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
不起訴處分書在卷
足稽。惟該案如附表所示扣案物品,經送驗結果屬於如附表所示毒品(亦屬違禁物),此有如附表所示
鑑定書在卷
可稽,且因此毒品已附著於該包裝袋,而難以單獨析離,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
按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
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
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
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
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326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為0.2272公克,取樣0.0030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為0.2242公克)
一節,有該院之113年3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
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
毒品,屬違禁物,又盛裝上開
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
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認屬違禁物。從而,
聲請人對扣案之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聲請宣告
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
無庸另為
沒收銷燬之
諭知,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劉芳菁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十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李翰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