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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單禁沒字第 6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政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132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貳肆貳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政旻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326號為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惟該案如附表所示扣案物品,經送驗結果屬於如附表所示毒品(亦屬違禁物),此有如附表所示鑑定書在卷可稽,且因此毒品已附著於該包裝袋,而難以單獨析離,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3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為0.2272公克,取樣0.0030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為0.2242公克)一節,有該院之113年3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認屬違禁物。從而,聲請人對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翰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毒品成分
鑑定書
1

1包(毛重0.54公克,驗餘淨重0.2242公克
第二級毒品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