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哲瑋
(現
另案於法務部○○○○○○○,
借提至同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
聲請人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5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被告許哲瑋所犯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7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惟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鑑驗結果屬於附表所示毒品(亦屬於違禁物),此有附表所示鑑定書附卷可稽;且因此毒品已附著於該包裝袋,而難以單獨析離,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本文及同法40條第2項、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意旨與說明內容,均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二、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明定之
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
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許哲瑋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4年7月31日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758號、第4591號為
不起訴處分後而確定,有上開檢察官
不起訴處分書、法院
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
可考。又扣案如
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送鑑驗後,檢出如
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
第四級毒品成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及如
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
可佐。是扣案如
附表所示之物品,因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且其外包裝難以與毒品成分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亦應將之視為毒品,而皆屬違禁物,並屬被告因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法
沒收銷燬之,是
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經核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於送驗用罄之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毋庸另為
沒收銷燬之
諭知,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米慧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附表:
| | | |
| qp字樣草綠色六角形錠劑1包(原內含4顆,經鑑定後驗餘淨重2.1565公克,即驗餘2顆,其中甲基安非他命總純質淨重0.0556公克)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 |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8月29日北榮毒鑑字第AB003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第AB003-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二)各1份(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3758號卷第45頁、第47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