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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單禁沒字第 69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哲瑋


                    (現另案於法務部○○○○○○○,借提至同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5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哲瑋所犯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758號為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惟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鑑驗結果屬於附表所示毒品(亦屬於違禁物),此有附表所示鑑定書附卷可稽;且因此毒品已附著於該包裝袋,而難以單獨析離,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本文及同法40條第2項、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意旨與說明內容,均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許哲瑋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4年7月31日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758號、第4591號為不起訴處分後而確定,有上開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考。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送鑑驗後,檢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第四級毒品成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及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佐。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因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且其外包裝難以與毒品成分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亦應將之視為毒品,而皆屬違禁物,並屬被告因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法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於送驗用罄之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毋庸另為沒收銷燬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米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毒品名稱
檢出之毒品成分
鑑定書
1
qp字樣草綠色六角形錠劑1包(原內含4顆,經鑑定後驗餘淨重2.1565公克,即驗餘2顆,其中甲基安非他命總純質淨重0.0556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8月29日北榮毒鑑字第AB003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第AB003-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二)各1份(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3758號卷第45頁、第4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