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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單禁沒字第 95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 年度毒偵字第2935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4 年度聲沒字第78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14 年度毒偵字第2935號被告陳建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簽結在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等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屬實,又上開如附表所示毒品盛裝物與內含之該第二級毒品均無法完全析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琮 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附表: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檢出內含毒品成分、重量
1
煙油
1罐
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淨重6.1523公克,驗餘淨重6.1032公克
2
煙彈
1顆
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殘存煙油微量
3
煙彈(內含煙油)


2顆
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毛重5.9106公克、4.8142公克,驗餘毛重5.8541公克、4.761公克(合計10.6151公克)